转发“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《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申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”

发布时间 : 2024-05-27浏览量: 3932 次作者:客户服务部

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申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
大商所发〔2024〕241号

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主体:
       经研究决定,自2024年6月3日交易时(即5月31日晚夜盘)起调整棕榈油、豆粕、豆油、黄大豆1号、黄大豆2号、玉米、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的申报费收费标准,申报费收取方式及其余期货合约申报费收费标准等维持不变。
       申报费按合约、按日收取,调整前后收费标准如下:

       合约申报费=∑(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合约上各档位信息量×该档位收费标准)
       其中,信息量=下单笔数+撤单笔数;报单成交比(OTR)=信息量/有成交下单笔数-1。
       对于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的,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,交易所对其下单笔数、撤单笔数、有成交下单笔数等指标合并计算。
       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,采取实际有效措施,防范客户出现因申报费透支导致资金不足的情形。
       特此通知。

大连商品交易所
2024年5月23日